司法独立与司法制约可并行不悖——就教高一飞先生
高一飞先生有一个持之以恒的观点:中国一些地方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,不是法学界人云亦云的“司法不独立”,而是“司法制约不够”。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*松有落马一案,高先生进一步论证:“司法要独立,必须要先有制约。”(《司法独立当以严密的制约机制为前提》,10月31日《东方早报》)我们自然承认司法制约的重要性,但它是否重要到一夫当关、万夫莫开的程度,是否就是(如高先生一贯认为的)中国司法改革突破制度瓶颈所急需的那一只助推器?抑或是高先生爱之过深,不经意抬高了它的档位?亦有可能扭曲了它与另一些司法要件之间的关系?先辨析概念。司法独立的涵义已经耳熟能详,它是指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*权(在某些制度蓝图当中,还独立于考试权和监察权),不管三权五权,皆是公权力内部的制度设置。而司法制约,即对司法权的制约。任何一种权力,哪怕弱如尘埃,都可能衍生腐败的病*,司法权概莫能外。我们常常说拿司法权制约剽悍的行*权,那么由谁来制约司法权呢?这可分纵横两个方向。纵向即司法权内部的自律,如法官的遴选机制、职业化考核、陪审团所呈现的民意之参与监督等。横向指司法权受制于其他公权力,在三权或五权支撑的公权力苍穹之下,权力相隔离,权界明晰化,就是一种制约。现实之中,立法权对法条的订立及诠释,监察权对司法机关工作经费的审计,往外延伸,还有媒体评议等,将司法权锁定于一个狭窄却透明的牢笼。对勘之下,这完全是两个层面的概念,一个生发于公权力内部,另一个则是内外兼修,它们的运行轨迹偶尔交叉,却各奔前程。只是它们的交错到底孕育了什么样的果实,是正果,还是苦果?这就需要返观崎岖的司法史。这些年来,中国的司法制约进展如何呢?不妨说,正当的制约远远不够,而非正当的制约——或者换个词,叫“压制”——却一直来势凶猛,尤其表现在一些地方*权对司法权的打压支配,从而导致了司法不够独立。由此而言,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的苦难命运乃是一条线上的蚂蚱。正因为正当的制约少了,非正当的制约多了,司法权难以独自挺起腰身,只能卑躬屈膝。区别了司法制约的正当与非正当,有助于反思司法不公之缘由。我们说司法不公,既可能源于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,如法官收取当事人的贿赂,与律师、*客狼狈为奸等,*松有案即是鲜明的一例;亦可能因为司法权受迫于外界压力,正义的天平被迫向邪恶一方急剧倾斜,这种案子不胜枚举,愈是大案要案,愈是如此,最后宰制判决书的不是法理,而是权力者的一己之私。很明显,前者是司法制约不足造成,后者是司法独立不足所致,它们的罪恶联盟造就了司法不公万劫不复的迷局。至于说哪个更根本,则因时、因地而变易——为什么一定要追逐一个决定论式的根本呢?一元论的思维往往会遮蔽问题。同理,司法制约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否存在先后或因果关系,高先生的回答如板上钉钉。愚鲁如我,却有一丝犹疑。前面说过,非正当的司法制约导致司法权的驼背,那么正当的司法制约就必定能使司法权挺立起来?很难说。正当的制约也许能击溃司法腐败之恶,可这只属于内部手术,如清肠洗胃,鲜血淋漓的外伤怎么办呢?只要行*权雄健如故,更像是一个面*肌瘦、眼神茫然的孩子的司法权哪有翻身的余地?如一些非常时代的*治标语和口号,就曾牢牢套在司法权头上。行*权沉重如山的压迫,作为一种非正当的制约,反倒会破坏正当制约的推行。在此是否可以模拟高先生决绝的论调:司法要制约,必须要先有独立?其实这两者并无什么决定性的关系。在追求司法正义的大方向之下,它们应该是战友,携手共进,并驾齐驱。至于谁走在前面,谁走在后面,反正不涉及金牌之争,倒不必耿耿于怀;如果一者把另一者拉得太远——正如高先生对当下司法改革的评述:重司法独立,轻司法制约——则不是一件好事。因为,一定程度上,它们犹如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,应该相辅相成,而非相生相克,没有人愿意看到司法的马车以独轮行驶在改革的山路。基于此,我与高先生达成了共识:没有司法制约辅助的司法独立,容易形成独断;而没有司法独立支撑的司法制约,容易流入褊狭。